摘要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过债务人权利的范围;(2)如果债务人拒绝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债权人可以代位受领。但是,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或抵消自己的债权;(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偿还。对债务人的效力:(1)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2)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对该项权利的处分权受到限制;(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一般不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权利,因为第三人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代位权行使时,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效届满抗辩权等,均可用以对抗债权人。在代位权行使时,第三人不得以其与债权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抗辩,必须依债权人的请求,及时向债务人履行,否则会构成对债务人的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