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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企业投资

摘要

  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特征: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主体具有涉外的因素;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而非外国企业;国家对其实行特殊政管理策的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的企业。其特征:合营企业的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另一方为中国合营者;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盈亏;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法人。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要求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项目申请:中方合营者向其主管部门呈报拟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部门批准。

  洽谈签约:合营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设立合营企业事宜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签订协议、合同和章程。

  审查批准:合同签字后,中方合营者报主管部门,并转报审批部门批准。

  登记注册:合营企业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凭证书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现金。现金即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实物。实物出资是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

  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简称外国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合作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方通过合同来约定合作条件的企业,也称契约式合营企业。

  其特征:

  契约式企业。与合营企业相比,合作企业中,中国合作者主要以土地使用权或厂房、设施等作为投资或合作条件,外国合作者一般以现金、设备和技术作为投资合作条件,各方投资不需折算成股本,也不需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而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承担、经营管理的方式以及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在合营企业中,合营各方是按投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该特征是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最主要的区别。

  法人或非法人的企业。合作企业符合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采取其他组织形式。

  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营企业可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通过多分利润、固定资产折旧提取等方式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本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经营管理方式多样化。合作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以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委托管理制。

  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的限制条件

  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

  8.外资企业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有关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

  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因而外资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而非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此特征使外资企业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非法干预。

  9.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生级换代,可以替代出口的;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禁止条件: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10.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邮电通信;禁止设立的其他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有:共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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