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已符合法定破产条件后.依照法定程序,以裁定形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司法行为。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情形和条件:(1)符合《破产法》第3条规定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2)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即《破产法》第21条规定的情形);(3) 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有上述情形之一发生,即由法院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其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中指定。清算组可聘任工作人员。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全权负责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财务问题。此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都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清算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对破产企业的末履行的合同,并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如因此招致对方损失,可以其损失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清算组应监督破产企业非法转移破产企业财产的行为,违者,清算组有权追回,并入破产财产。
破产清算阶段的最终任务是要解决债务的清偿和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法》规定,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