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以明知为必要要件。
三、洗钱,由英文Moneg Laundering翻译而来,意为“将非法金钱合法化”。1989年西方七国及有关国家成立的金融行动工作小组(FATF)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移转,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责任的,均属洗钱行为。洗钱一般有三阶段,第一阶段将“脏钱”处置离开产生地;第二阶段进行各种化整为零和多层化手法,变成旅行支票、债券、提单、股票、存入保密银行、电子资金结算,置换物产等进行隐匿。第三阶段为通过合法手段进行整合,变成合法资产。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