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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避追缴欠税罪立案标准

摘要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目录

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司法解释编辑本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刑法第203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一、本罪主体是转移或隐匿财产并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数额达万元以上的欠税人(欠税的个人或单位)。一般欠税的纳税人不构成本罪主体。扣缴义务人也不属本罪主体。

  二、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全国人大常 委会有关决定的内容已纳人新《刑法》,但量刑规定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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