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四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8.28 法释{1998}20号)
第一条 以进行走私、逃汇、洗钱、骗税等犯罪活动为目的,使用虚假、无效的凭证、商业单据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二节、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二百零四条等规定定罪处罚。
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勾结逃汇的,以逃汇罪的共犯处罚。
第五条 海关、银行、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的行为人通谋,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商业单据而出售外汇,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罪名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用于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八条 骗购、非法买卖不同币种的外汇的,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制定的统一折算率折合后依照本解释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刑法第204条第1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大量其他犯罪,危害极其严重。为适应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需要,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专门设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了补充完善。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中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商品的出口,当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4)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自然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
(5)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仍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的规定,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并自行报关,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第211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的,依照刑法第204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8)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本罪主体实际只能是有出口权或有委托出口业务的企事业单位,除此主体外其他单位或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应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本罪。
二、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犯罪,因过失而导致多报多领出口退税款的不构成本罪。
三、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创汇,而于1998年1月全面实施的国家向出口企业单位实行的优惠鼓励政策。个别不法企业钻空子采用假报出口的方式骗取国家退税。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骗取出口退税罪处罚下一篇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构成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