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决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 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规定执行。
一、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是出自故意。
三、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新《刑法》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的内容规定为本罪。四、本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参见“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