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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注册商标罪相关规定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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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关于本罪的情节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具体情节和数额规定如下:

  二十五、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万份(套)以上的;

  (3)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4)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100份(套)以上的。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2)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份(套)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标识或者人用药品商标标识500份(套)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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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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