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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专利罪其他法律

摘要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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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规定编辑本段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一、本罪是新罪名。其定义是指: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国家专利管理法规,在法律规定的专利有效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非法使用,侵犯他人或者单位的专利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以营利为目的,因科研等使用不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合法专利权。客观方面要“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有待司法解释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假冒他人专利,致使专利权人的利益或者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多次假冒他人的;假冒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等等。

  三、本罪原无单位犯罪的明确规定,这次《刑法》修订新加了这一规定。

  四、假冒专利的认定,主要看《权利要求书》内容和有无使用他人专利号。对两者的宣传资料和产品特征进行比较。有的技术来源相同水平相近的专利,是产生自另一渠道,不构成故意假冒行为。

  五、《专利法》2000年已修改。按其六十八条规定,对专利侵权的制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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