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才能构成,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为之宣传。“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相关法律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