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第二百三十条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
(四)多次逃避商检的;
(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逃避商检罪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第二百三十条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有义务报商检机构检验进出口商品的个人和单位。没有报检义务者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
四、逃避商检的非法行为表现为:(1)对应检和必检进口商品,未经报检擅自在境内使用和销售;(2)对应检、必检商品,未经报检合格即擅自出口;(3)经过商检抽查,认为是不合格商品而擅自出口。因此,认定本罪一个重要界限是看进出口商品是否国家规定的必检、应检商品。由当事人选择可检可不检商品,不构成本罪。要认真审查商检《种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