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领养孩子户口 >领养孩子户口

  领养孩子户口

摘要

 一、申请收养小孩入户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二、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的书面报告;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三、申请收养小孩入户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 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地级市公安机关;地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经批准同意收养的申请,申请人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收养入户手续。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事实收养关系认定下一篇领养协议书范本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