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的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1979年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997年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997年刑法主要对本罪主体进行了调整,将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界定和制定本罪的法律意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相沿积久而成的风尚、习俗,是逐渐形成的难以改变的生活方式,主要表现在服饰、饮食、节庆、居住、婚姻、礼仪、丧葬以及生产活动等各个领域,既包括物质生活也包括精神生活,它是少数民族历史和文化传统、心理素质以及道德、宗教观念、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具有社会性、规范性、地域性和相对稳定性的特点.
第一,有利于实现《宪法》规定的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各民族保持自己的风俗习惯和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体现,这种权利受到法律的保障.
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实质上是对各民族平等的具体体现,对民族风俗习惯的侵犯,也就意味着对宪法所规定的民族平等权利、民主权利的破坏.刑法将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作为犯罪而加以处罚,是宪法规定的具体化,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类犯罪,其实质就是通过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从而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
第二,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长期历史文化的积淀,对维系少数民族社会秩序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存在相互帮助、团结友爱、尊老爱幼等一些良好的社会道德.因此,少数民族对本民族的风俗习惯有着特殊的感情.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有利于维护和加强民族团结,侵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则会损害民族团结.因而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论之以罪,绳之以法,是为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第三,有利于推进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进一步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风俗习惯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千差万别构成民族文化的多姿多彩,反映各民族独特的生活方式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道德风习,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民族色彩.
各民族有的风俗习惯本身就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表现出来,如苗族的芦笙会、“鼓脏节”、傣族的“泼水节”等,都闪耀着民族文化的灿烂光芒.以法的形式保护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使改革具有法律保障,有助于民族文化的改革,进一步丰富与发展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中的良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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