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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立案标准

摘要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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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编辑本段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

  2.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

  3.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虽然次数不多,数量不大,但给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私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含义编辑本段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53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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