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文印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等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支付结算有关法律制度和行业自律规范,违法违规开展有关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等领域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
违法违规主体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或者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应当采用实名举报方式。
第四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的具体实施,包括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奖励等。
第五条 协会依照本办法组织获准从事支付结算业务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并建立对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自律惩戒机制。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原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公开或泄漏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七条 举报人实名向协会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和协会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且经协会认定对规范市场有积极作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或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证据;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会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同一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举报事项查处有帮助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
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事项的违法违规性质及程度、举报人所提供线索和证据对举报事项查处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举报奖励标准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网络举报平台等方式进行举报。具体举报方式由协会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提交举报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被举报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二)举报情况说明,包括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与联系方式等。
第十三条 协会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协会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被调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案情复杂的,经协会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协会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对违规主体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对于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的,分别移交人民银行或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协会应当在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还应当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 协会应当建立公开、透明、高效的举报奖励实施机制,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结果等举报事项。
第十八条 协会应当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存储举报材料、举报受理、举报核实、举报处理、奖励领取等记录。
第十九条 协会应当严格执行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协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经举报人同意,擅自对外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 协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支付结算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和举报奖励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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