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体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
主体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主体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
行为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行为是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这里的打击报复,是指调动工作、撤换职务、强行辞退、克扣工资、奖金或者其他福利等。
客体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客体是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而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观心理状态。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恶劣。这里的情节恶劣,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的,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