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侵犯的对象是会计、统计人员。侵犯的客体是会计、统计人员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尤其是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本罪是新《刑法》为保障会计、统计制度而增设的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