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的主体可以是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中国公民。即一般主体,高检的解释是从管辖权上的特别分工作出立案标准。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
二、对破坏政党、工会、妇联、共青团、村民委员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选举和破坏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的选举,不能构成本罪,可视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定为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等,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
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