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等,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就是为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犯罪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和人身权利;犯罪客观方面必须有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直接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自诉案件,只有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三、本罪第二款“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指为干涉婚姻自由而实施暴力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罪不适用“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可以侦查公诉。
四、与1979年刑法相比,修订后刑法对本罪无大的修改,只是将“引起”二字改为“致使”,使暴力干涉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明确,但是否由此排除暴力干涉引起被害人自杀这一情形的适用,有待于司法解释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