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WTO)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这些协议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通过谈判签署的,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其本质是契约,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制在议定的范围内。虽然这些协议是由政府通过谈判签署的,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进行商业活动。
虽然WTO在1995年1月1日才建立,但多过贸易体制已有50余年的历史了。自1948年起,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就已为多边贸易体制制定了规则。
根据GATT,建立了一个非正式的、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也被非正式地称作GATT。多年来 GATT发动了多轮多边贸易谈判。最近和最大的一轮是1986年至1994年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该 回合导致了WTO的建立。GATT主要处理货物贸易,而现在的WTO及其协议还涉及服务贸易和与 贸易有关的发明、创造和设计(即知识产权)。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部分,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宗旨:
1. 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 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 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 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世界贸易组织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世贸组织的主要职能具体包括:
1.组织实施世贸组织负责管辖和各项贸易协定 、协议,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实现各项协定、协议的目标。并对所辖的不属于“一揽子”协议下的诸边贸易协议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2.为成员提供处理各协定、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为世贸组织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谈判准备和框架草案;
3.解决各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负责管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协议;
4.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评;
5.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凝聚力和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
1.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两个原则;
2.世贸组织成员间互惠互利进行贸易;
3.市场准入:通过谈判逐步实现更大程度的贸易自由化;
4.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
5.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
6.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
《WTO协议》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规定了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协议包括各国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及开放和保持服务市场开放的承诺,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并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协议要求各国政府使自己的贸易政策具有透明度,方法是将实施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知WTO,及由WTO秘书处定期对其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法律结构
(见附页)
世界贸易组织的组织机构
1.部长会议
部长会议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由所有成员主管外经贸的部长、副部长级官员或全权代表组成。部长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具有广泛的权力,其中包括立法权和准司法权;
2.总理事会
部长会议休会期间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部长会议的职能。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自行拟定议事规则及议程。总理事会下设(1)货物贸易理事会,负责《1994年关贸总协定》及其他货物贸易协议的关事宜;(2)服务贸易理事会,监督执行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分部门协议的有关事宜;(3)知识产权理事会,监督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这些理事会可视情况自行拟定议事规则,经总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所有成员均可参加各理事会。
3.各专门委员会
部长会议下设立专门委员会,以处理特定的贸易及其他有关事宜。已设立:(1)贸易与发展委员会;(2)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3)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4)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等10多个专门委员会。
4.秘书处
世贸组织成立由一位总干事领导的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选取定。世贸组织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大约有500人。
由于WTO的决议是由成员自己作出的,因此秘书处是办事机构,没有作出决议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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