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建设和实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总原则在教育法制(法治)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党和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有: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方向性原则)。
(2)依法治教原则(法治性原则)。
(3)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公益性原则)。
(4)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公平性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统一性原则)。
2、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该原则要求在法律效力上,体现“下位法服从上位法”;在实际工作中,按照“后定法优于前定法”;在法律适用上,遵照“特别法可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