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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复议管辖

摘要

 (1)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①对县级以上的教育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②对受教育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③对被撤消的教育行政机关在其被撤消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教育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原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对教育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教育部管辖。

  (3)特定管辖

  对由教育法律、法规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教育行政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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