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等。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有权管辖的教育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应当在被告知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例外)。
(2)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复议的条件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分别做出受理、不予受理及发还申请要求限期补正等处理)。
(3)审理(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有关证据以及答辩书)。
(4)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分别做出维持原具体教育行为、责令被申请人补正、限期履行职责、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执法决定等的决定。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5)执行(复议决定做出后,复议机关将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效力。除法律规定终结的复议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分别由最初做出的教育行政执法决定的教育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