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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诉讼的程序

摘要

 (1)起诉。(应以书面形式,但对书写有特殊困难的,也可采用口头方式。起诉前先行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相对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直接起诉的,应在知道执法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起诉。)

  (2)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在7日内审查立案或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3)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先作两项主要准备工作:一是组织合议庭;二是交换诉状。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后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教育行政诉讼实行公开审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庭审理分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五个阶段。)

  (4)判决。(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一审法院可采取划拨、罚款、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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