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认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认定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认定

摘要

   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目录

此罪与彼罪编辑本段


  一、本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的实施秩序,后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煽动的内容不同;

  (3)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后二罪一般要求行为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应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因而应适用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界限。主要表现为: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

  (2)煽动的内容不同;

  (3)主观方面不同,后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为目的。

  如果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于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应按想象合犯的原则从一重处断,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定罪处罚。

  三、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和第四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的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的”,是妨害公务罪的两种客观表现。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是通过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履行公务来进行的,因而阻碍其公务执行也可看作阻碍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但本罪所针对的不是具体的公务行为,而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再者,两罪的客观表现不同,后者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或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如果行为人在煽动特定的多数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时,在煽动的具体内容中又有以暴力等方法阻碍公务行为的,应以想象竞合犯依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罪与非罪编辑本段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无论其结果如何,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而被煽动群众没有实施或没有完全实施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可根据其产生的结果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构成下一篇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法律规定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