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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量刑

摘要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录

量刑标准编辑本段


  犯本罪的

  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条文编辑本段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法规]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 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 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 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 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所称“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

  (一)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

  (二)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

  (三)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

  (四)其他专用间谍器材。

  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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