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在计算分居时间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律上的分居必须是感情不和导致分居
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异地工作,可能是长时间出差等等,但是作为离婚理由的分居则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导致分居。也就是说,分居并不是被迫的,而是夫妻自愿选择的、有意为之的。
(二)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到提出离婚诉讼
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一般依一方的提出或双方协议(含默示行为)的时间而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则由法院查明;在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一般以一方提出分居时间较短的作准为宜,这样有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
(三)不能累计计算
法律中所说的“分居”的时间,必须是持续不断的,即从双方最后的同居状态结束时起至一方起诉离婚时。在“时断时续”和“分分和和”的情况下,分居时间不应累计计算,而是以最后一次分居的时间为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