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财产刑属于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而民事执行的根据则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因此,财产刑与民事执行的竞合,不仅会在罚金或没收财产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之间产生(上述案例即属于这种情形),而且在罚金或没收财产与其他民事执行根据之间也会广泛存在,例如刑事被告人对他人负有合同债务或者对本案被害人以外的人负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从更为宽泛的意义上讲,财产刑与尚未得到执行根据确认的债权的清偿之间也会存在竞合问题。 对于上述刑罚执行与民事执行之竞合的处理,从理论上讲,可能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先刑后民。即应当先执行财产刑,财产刑执行后尚有余额的,再对民事债权予以执行。如果是判决没收全部财产,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则根本不可能执行民事裁判或其他民事执行根据。对于上述案例,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似乎采取的就是这种观点,认为该案中的5名被告人由于在刑事判决中已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经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因而法院判决的数百万元的民事赔偿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而言,主要是象征性的,而不具有实际意义。该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也采取的是这种理解,并提出上诉要求将104万余元的赔偿改为1万元的赔偿。这种观点不仅与现行《刑法》第36条等条款的规定相冲突,而且在法理上也是有害的,不利于刑事被害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2、先民后刑。即应当先对民事债权予以清偿,尚有余额的,再执行财产刑。我国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即体现了这种精神,但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对于这一点,下文将予以探讨。 3、按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在民事执行理论和立法例中,存在所谓的“优先原则”或“优先主义”,即首先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无法定优先权(如质权、抵押权等)的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如按照此原则来处理财产刑与民事执行的竞合问题,则不必区分被执行人所负给付义务(责任)的性质是刑事上的还是民事上的,而只是按照采取强制执行的先后顺序予以执行。就刑事被害人的损害赔偿而言,如采取优先原则,则往往会导致“先刑后民”,因为刑事判决一般较之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先作出,而且又是主动予以执行的,这样一来,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就极为不利。 4、按比例平等清偿。在民事执行中,平等原则或平等清偿原则是指,先申请查封的债权人,除有法定优先权者外,无优先受偿的权利,各债权人应当按债权额的比例就执行所得公平地予以分配。如按照此原则来处理财产刑与民事执行的竞合问题,则不应区分其性质,而只需按照比例来执行财产刑和民事债权。 另外,在民事执行理论和立法中,还存在所谓的折衷原则,又称团体优先原则。这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以一定的期间为标准,将债权人分成不同的债权人团体,在前一期间内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优先于后一期间内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受偿;对于在同一期间内申请执行的各债权人之间,则不分前后一律平等受清偿。从理论上讲,在处理财产刑与诸多民事执行的竞合时,这种折衷原则也可能成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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