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应优先分配的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报酬)、工资性待遇、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1、权利的主体特定性。劳动债权的主体分为两个方面的层次,一部分是达到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已与破产企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聘用制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另一部分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部门规章规定的对破产企业享有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权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税务机关。
2、权利价值取向多重性。保障人权首先是保障生存权,作为生存权的基本内容和基础的生存利益是人的最起码的需求,工资是与人的生存利益利害攸关的,将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列入劳动债权则体现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3、权利内容的丰富性。劳动债权是一种复合权利,既包括私法之债,又包括公法之债,是集工资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债权为一体的权利混合体。
4、权利存在的时间性。劳动债权是基于企业破产宣告前因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对于企业宣告破产后而发生的诸项费用,都不能列入劳动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劳动债权的程序性。劳动债权的程序性是指劳动债权必须由破产管理人予以公示后计入债权表才有权在破产财产中优先补偿,劳动债权是一种法定的优先权,它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才成为破产分配中的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