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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法则

摘要

 预约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本约的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适用立约定金的罚则规定。如已诚信磋商,但终因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本约无法签订,另一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的,不予支持。

预约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负有在约定期间订立本约的义务,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违约行为致使双方未能实现进一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付房屋的目的,因此某钢材公司请求解除《房屋认租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本约且无正当理由的,应适用立约定金的罚则规定。如已诚信磋商,但终因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本约无法签订,另一方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的,则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未能依预约合同达成本约的责任在收受定金的一方,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双倍定金,反之,双方当事人未能依预约合同达成本约的责任在支付定金的一方,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其定金而不予返还。本案双方约定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部分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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