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文物的行为,并且必须已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即虽然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珍贵文物,但却是因疏忽大意或者出于自信而损毁。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未将过失损毁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关于损毁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刑法共规定了三种犯罪,即故意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犯罪对象都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和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珍贵文物主要是指可移动文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凡属一、二级的文物均属珍贵文物,部分三级文物也属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中需要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珍贵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比如货币、舆服、器具、名画等。文物保护单位,是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不可移动的文物。如宋庆龄故居、清东陵、燕下都遗址等。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级别分别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损毁文物,是指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毁坏,包括打碎、涂抹、拆散、烧毁等,使文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失去文物价值的破坏行为。故意损毁文物罪和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主观状态不同,故意损毁文物罪属于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毁文物,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损毁的结果发生的;过失损毁文物罪属于过失犯罪,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毁文物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损毁结果的行为。如在进行基建工程时,没有在施工前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勘探,在施工中造成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及珍贵文物的破坏等。二是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而构成过失损毁文物罪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被损毁的珍贵文物数量较大,或者损毁非常重要的保护文物,使其无法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严重损失的情形。过失损毁文物,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
对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罚,刑法规定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损毁特别珍贵的文物或者有特别重要价值的文物,或者多次损毁、损毁多件或者损毁多处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使之无法补救、修复、恢复原状,给国家文物财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情形等等。对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的处罚,刑法规定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损毁名胜古迹的行为,刑法只规定了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名胜古迹的,不构成犯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名胜古迹,是指可供人游览的著名的风景区以及虽未被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也具有一定历史意义的古建筑、雕塑、石刻等历史陈迹。对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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