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保护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和秘密地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仍予抢夺、窃取。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有的著作将本罪分解为二罪:“抢夺国有档案罪”、“窃取国有档案罪”。本书定为一个选择性罪名。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或者采取秘密手段获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档案的灭失、毁损往往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为了加强对国有档案的保管、利用,惩治严重妨害国有档案的犯罪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