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众的健康,依照我国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罪。这是1997年3月24日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增设的一类罪。
客观方面: 危险犯,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客观方面: 结果犯,须造成严重后果。主体:特殊主体,依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客观方面: 危险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过失。
客观方面: 结果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