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法第33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33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而后果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残疾的等。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中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