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向商业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时律师应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协助: (1)对《借款申请书》进行法律审查 (2)协助借款人就贷款申请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权程序 (3)协助借款人就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法律审查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 贷款人律师应当配合银行对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 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 测定贷款的风险度这是贷款业务的一个重要环节 是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借款人律师可以提示借款人为实现贷款而配合银行的调查和评估工作
为确保银行贷款的安全 律师还应协助银行对申请贷款的客户进行法律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借款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资质 借款人是否已经获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权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师应当提示贷款人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它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其中关系人是指:
1.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2.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第37条和《贷款通则》第29条规定 所有贷款应由借款人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通常由律师起草 贷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 用途、金额、利率、期限、 还款方式、 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贷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条款: 1.贷款的用途
贷款用途是指是指贷款的使用范围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不能用于非法目的
明确此项条款 对借款人而言 可以维护自己使用资金的权利 对贷款人而言 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 控制风险
对贷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将贷款用于非法用途 在借贷双方对此都知情的情况下 根据一些国家法律如美国法 这将导致贷款合同无效即使贷款人在贷款的使用时对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贷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后 必须阻止借款人继续提款 以免构成默许该非法用途而丧失要求强制收回贷款的权利其次 限制贷款用途是为了保证还款资金的来源如果贷款不按协议的用途加以运用借款人可能因经营不当导致丧失还款能力再者 贷款行内部经营方针可能对发放贷款的行业或部门有限制 政府规则、法令有时也有类似规定最后 限制贷款的用途还可能因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贷项目中 贷款用途就仅限于特定的支付对象
《贷款通则》还规定了以下对贷款用途的限制:
1.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3.除依法取得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 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4.借款人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2.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贷款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是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体货币数量这是计算贷款利息的主要依据 3.贷款的种类
按贷款人的不同可以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1)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贷款 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 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指贷款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 不承担贷款风险
(3)特定贷款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国有独资银行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按归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比较灵活 期限短 流动性强 周转快 需要量大从金融机构的具体作法看 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短期贷款是金融机构最主要的业务之一
(2)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按贷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1)所谓信用贷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为基础 不必提供担保物就可以从银行提取贷款 (2)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 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3)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在实践中根据贷款资金的用途还可将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
上述几种贷款的分类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贷款合同中的贷款类型会同时涉及上述几种类型在贷款实践中 直观机械的划分贷款种类并无积极意义 主要是通过这种区别正确规范贷款行为 4.贷款期限
指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 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 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 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 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执行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 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5.贷款利息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管机关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确定每笔贷款利率 并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实行一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息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日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约情形等多方面内容做出陈述与保证并且该等陈述与保证不仅要求在贷款合同的签署日做出通常还要求在提款日重复做出对于陈述与保证的违反将被视为违约事件银行会进而宣布贷款加速到期并强制执行有关担保 11.违约
贷款合同中的违约一般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违反贷款合同本身的约定 如到期不还本付息、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对事实的陈述与保证不正确等 另一类是所谓预期违约 即从某件事件的征兆看来 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项下的义务只是一个时间问题而已 其终归是要违约的这类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偿付能力 预期违约主要包括: (1)交叉违约
信贷风险的形成是一个从萌芽、积累直至发生的渐进过程在还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财务商务状况的重大不利变化很有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 银行除了可以通过约定一般性的违约条款、设定担保等方式来确保债权如期受偿之外 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交叉违约条款”交叉违约的基本含义是: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债务人在其他贷款合同项出现违约 则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一般来说 债权人都是以当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为由 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 但交叉违约条款突破了这一限制 它颇有“先下手为强 后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试图赶在借款人其他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出现偿还危机之前采取救济措施 以避免自己处于比其他债权人更遭的处境此种违约形态在我国现行法上虽无明确规定 但它并不违反合同法的有关法理及法律精神 现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可以作为其适用的法理依据因此 交叉违约条款可以作为约定条款订入合同之中 以使银行能够及时全面的测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
凡借款人经司法程序宣告破产或无清偿能力 或以书面文件承认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向债权人让与财产或提出让与财产的建议即视为违约事件这是一项警报性的违约事件 因为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后 如果无法摆脱窘境就不可避免的会违反贷款协议的规定 (3)借款人的状况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由于违约事件条款是用于应付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情况 既然从银行角度事先无法预料也就无法穷尽因此从银行方面来将就需要这样一个兜底性的保护条款以保护其利益
在违约条款中一般规定 不论是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 也不问是借款人自愿的或者是非自愿的 或者是由于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规章的规定所造成的 都应视为违约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张违约的发生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 借此解脱其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提款
借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时 律师应当合理提示贷款人审查:
1.贷款合同是否生效贷款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签署人是否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非法定代表人签署 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贷款合同加盖的公章是否真实
2.如果是额度贷款 审查借款人提款申请书的真实性: 提款依据是否明确(载明额度贷款合同的合同号) 提款的金额、利率、期限是否明确 提款申请是否已被贷款人的有权审批人审核同意
3.借款人填写借据项目是否完整(借款种类、币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借款人是否具备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 (二)还款
1.贷款到期后 律师应提示贷款人及时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书应由借款人书面签收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2.在贷款合同中 如有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其未按时还款的前提下从其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主动扣除的约定 应提示贷款人按照约定行使直接从借款人帐户划扣应还本息的权利 3.对借款人提前还款 合同可以约定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4.借款人律师应提示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金额支付借款的利息 并偿还借款本金否则 借款人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贷款合同履行中贷款人的监督和检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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