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标准的概念
广义的立案标准应当包括立案所应当具备的一切法律和事实的标准,是立案条件的具体化。狭义的立案标准,是指构成犯罪客观方面所要求达到的数额或者情节的界限。司法实践中通常所称的“立案标准”就是指狭义的立案标准。本文也是在狭义的层面上使用“立案标准”这一概念。
(二)立案标准与立案条件的关系
狭义的立案标准与立案条件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联系在于:立案条件包含了立案标准的要求,凡是未达到立案标准的,就肯定不具备立案的条件,司法机关只能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二者的区别在于:立案标准是某一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否达到犯罪所要求的度,只是解决犯罪客观方面的标准;而立案条件,既要考察客观方面是否达到犯罪的构成要件,又要考察犯罪的主体及主观方面的内容,以及是否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等。
(三)立案标准的种类
通常来说,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主要类型:
1.数额标准,即以犯罪行为涉及的犯罪数额、数量的大小、多少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数额犯”。例如,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等,都是以“数额较大”为起刑点。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规定绝大多数属于数额犯。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刑法中有不少条文直接规定“数额较大”是构成犯罪的标准。
2.情节标准,即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作为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情节犯”。例如,刑法第243条规定的诬告陷害罪、第244条规定的强迫职工劳动罪、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等,都是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法定的情节严重”,就应当立案追究。
3.行为标准,即以行为人是否实施某种行为来确定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不论数额大小或者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我们认为,对于行为标准,还是应当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考虑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关于“但书”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4.结果标准,即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结果犯”。一般来说,过失犯罪多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追究。例如,刑法第1 15条规定的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立案标准。又如,刑法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作为立案标准。
5.危险标准,即以行为人实施了某种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作为立案标准,通常称之为“危险犯”。如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故意犯罪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1 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就是以“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作为立案标准。又如,刑法第330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只要“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注意,上述标准只是一种相对的划分,有的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现象。因此,实践中,对于是否达到立案标准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研究。例如,刑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以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其中“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结果是作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如,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以“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由此可见,本罪的立案标准必然同时涉及“数额”、“后果”、“情节”三个方面的标准。达到其中任何一项标准,都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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