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本罪的立案标准,可以作如下理解:
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在实践中,行为人只要贪污累计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检察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2.根据本罪立案标准第2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这里“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070以上,即个人贪污数额在4000元以上。对于这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立案侦查:一是个人贪污数额在4000元以上;二是具有较重的贪污情节,包括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对于这两个条件不同时具备的,不以贪污罪论处,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