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其犯罪对象是未染上毒瘾的人和曾有毒瘾但已经戒除的人。主观方面表现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九条规定罪名。现为新刑法所吸纳。
根据刑法第353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使他人形成毒瘾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从重处罚事由 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是本罪的从重处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