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非法是指没有经过国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为。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人和单位。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罪名现为新刑法所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