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幼女的身心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侵犯幼女的身心健康;
2﹑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引诱幼女卖淫;
3﹑犯罪对象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女自然人实施引诱行为,致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从事卖淫,即可构成本罪主体法。商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引诱的女孩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故意采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加以引诱致其卖淫,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行为法。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