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废之所以引发争议,缘于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可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则为5年至15年的有期徒刑。由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嫖宿”性质的争议,往往导致同罪不能同罚的尴尬。对如此大相径庭的惩处差异,执法部门建议从立法层面予以取缔,即将“嫖宿”归并于“奸淫”,而立法部门则倾向于对执法环节的误读矫正。
应该说,就成年男女的不正当关系而言,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显而易见。即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但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年而言,这种情形判断则应另当别论,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事实上,无论是利用强制、胁迫、引诱、欺骗手段实施,还是以有偿性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种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毕竟她们还是涉世未深的孩子。这种“一刀切”的定罪量刑,有利于打击对幼女的性侵行为,实现对“儿童最大利益”的保护。
再者,“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在笔者看来,刑罚定罪既应当考虑罪名之间的逻辑严谨,有利于执法者的司法判案,也要顾及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与引发的社会效应。这种疑似标签性的定罪无疑具有对受害幼女的污名化之嫌,既无益孩子的身心发育,也是对社会风化的一种误导。
也许,我们可以用“司法解释”的办法进一步明确“嫖宿幼女罪”的法律适用界限,但与其多此一举的解疑释惑,倒不如干脆一笔勾消。更为关键的,从幼女心智不全的生理局限和最低限度保障幼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所谓“嫖宿幼女”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某媒体一项在线调查也显示,废除嫖宿幼女罪拥有92.17%的民众支持率。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坚定支持者,昨日,他向成都商报写来文章,高度认可邛崃法院的判决,并认为“嫖宿幼女”的提法本身就存在严重问题,认为在法律上被确定为没有性意识性意愿的幼女,在嫖宿幼女罪中却被定为卖淫女,这缺乏对幼女的尊重。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天经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重特大贪污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过短等情形,三审稿增加规定,因贪污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此外,备受关注的嫖宿幼女罪在三审稿中被删除,如三审获通过,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有期再减刑”,现实操作中群众深恶痛绝的重特大贪污犯却往往能够通过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服刑期过短。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开始第三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因重大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或将受到终身监禁。草案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14]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嫖宿幼女罪确在刑法(九)表决稿中被删除,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将在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届时嫖宿幼女将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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