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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界限

摘要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看行为入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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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编辑本段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两点:一是要看行为入主观上有无故意阻挠军人执行职务的目的。如果属于对军人发牢骚、讲怪话、态度生硬,或者仅有一般嘲讽、辱骂,甚至轻微的顶撞行为,行为人并不希望对方停止、变更、放弃执行职务结果发生的,不应以犯罪论处;二是看客观上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威胁手段,是否因此发生了军人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无法执行职务的后果。如果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阻挠行为,但只是军人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对方虽然出现了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执行职务的结果,但与行为人的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一、因使用暴力方法犯本罪,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犯本罪时抢夺、抢劫军人枪支及其他武器装备的,应当按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处理,即对行为人从一重罪处断。走私人员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边防军人依法缉私的,应对行为人按走私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数罪处罚。
二、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心理状态方面是相同的,都是基于故意;在客观方面都是以暴力和威胁方法为犯罪手段,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二者主体相同,都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区别主要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侵害的客体是军职任务的正常执行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军人;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翌竺圣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行为人在主体、主观心态、客观表现方式方面有相似之外,但也有明显的区别: (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客体是军人的正常执行职务活动,是国防利益;后者则是社会秩序。(2),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者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军人;后者则是针对特定的机关、单位等。(3)犯罪手段不尽相同。前者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后者的犯罪手段则是多种多样的,如暴力袭击、强行侵占、冲击、哄闹等。(4),犯罪结果不同。前者不一定造成具体的危害结果;而后者必须是情节严重,使国家、军队、社会遭受严重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四、本罪与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的界限。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两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相近,为国防利益、军事利益,犯罪行为、主观方面相同,其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所有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而后者的犯罪对象仅指依法执行职务中的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

处罚编辑本段


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故意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这种阻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实施的。也就是采用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施以捆绑、伤害、殴打等暴力的行为,或者采用以杀害、伤害、毁坏名誉、毁坏财物等方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军人进行要挟、恐吓等威胁方法的行为,以阻碍其执行军事任务。阻碍的对象必须是军人,如果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就不适用这一条的规定,应按刑法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定罪处罚;受到阻碍的必须是军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这里需强调二点:一是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擅用、超越职权及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抵制的,不是本条所说的阻碍。二是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如果阻碍的不是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而是其他行为,不适用本条。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
构成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犯罪,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而实施的。如果是出于过失,尽管在客观上也阻碍了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2.必须有阻碍的行为。这里并未规定阻碍所必需的手段,也就是无论行为人是以暴力、威胁手段阻碍还是采取种种非暴力的方法,比如设置各种阻碍,制造各种困难等方式都是这里规定的阻碍。
3.阻碍的对象是武装部队,是对武装部队整体,而不是武装部队中的某个人。
4.受到阻碍的必须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如果武装部队虽是整体行动,但不是军事行动,也不构成本罪。
5.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这也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刑法对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构成犯罪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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