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区分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两罪在交付不合格产品、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武器装备以外的产品。二是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武器装备质量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产品质量管理和工商管理秩序。
根据刑法第37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
加重处罚事由 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谋取私利而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战时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情形。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战时提供重要的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不合格的,因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