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书责任。
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正在军队外服预备役的公民,根据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日最役的,称“预备役人员”;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征召的;煽动他人抗拒征召的;经多次教育仍逃避、拒绝证召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