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规定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规定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规定

摘要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目录

相关条文规定编辑本段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书责任。

相关说明编辑本段


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正在军队外服预备役的公民,根据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日最役的,称“预备役人员”;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征召的;煽动他人抗拒征召的;经多次教育仍逃避、拒绝证召的等等。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处罚下一篇朱恩平律师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