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法帮网法律百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

摘要

 《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相较于受贿罪体系中其他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诸如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的界定、本罪共犯的认定,与相关犯罪区别等问题都还不清晰,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带来诸多不便。

目录

量刑标准编辑本段


1.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相关知识编辑本段


《刑法修正案(七)》正式确立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但是,相较于受贿罪体系中其他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诸如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的界定、本罪共犯的认定,与相关犯罪区别等问题都还不清晰,为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从便利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各个问题做进一步探讨,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情节,确属必要,以期为实践中法律适用寻求明确的指引。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4]  ,其中增加一条新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新罪名。2009年10月16日起,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的,司法机关将使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处罚。司法适用中,相较于受贿罪体系中其他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相关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模糊,诸如“关系密切的人”、“近亲属”的界定、本罪共犯的认定,与相关犯罪区别等问题都还不清晰,这给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试图从便利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有关问题做进一步探讨,明确其构成要件和情节,为实践中法律适用寻求明确的指引。

附件列表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书下一篇居住公证书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建议您咨询法帮网律师。
咨询法帮网律师
0


发表评论(0)

收藏到:

更多

词条信息

rexinren
rexinren
超级管理员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