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贪污案进行终审判决,原融安县烟草公司经理叶某在接受宣判时,对法院的依法判决以及法官的一番语重心长的话深深触动,禁不住老泪纵横,对判决结果表示心服口服。
现年53岁的叶某原是融安县的烟草公司经理,现已经退休。在他任职期间,违反国家的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财产30多万元集体私分给个人,其中认定叶某贪污数额5万多元。一年前,叶归案后退出了全部赃款,并主动交待了曾经收受他人1.5万元的事实。
去年8月15日,融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叶某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2万,罚金2万。将贪污所得赃款5.9万元,私分国有财产所得赃款5.5万余元依法没收。
叶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称法院定性不准,量刑过重。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叶犯贪污和受贿罪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却不当,因为叶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6年,当时刑法并没有规定其为犯罪,依据“从旧从轻”原则,叶所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对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叶有期徒刑5年,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违法所得退回融安县烟草公司。
宣判之后,法官对叶说,“你过去曾经带领员工,亲自到乡、寨推销商品,把公司经营得红火起来,这些功劳大家都是知道的,你私分公款给大家,以为这是为员工着想,但是,这行为是违法的,功不抵过,你犯了错误,就要承担后果……”听了法官的一席话,叶淌下了眼泪,连连点头,表示接受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