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二、渎职犯罪案件](五)枉法追诉、裁判案(第399条)枉法追诉、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即对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含采取强制措施)、起诉、审判的;
3、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4、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5、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枉法裁判行为。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399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财产损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
3、伪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无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枉法裁判罪的规定都贯穿着“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没有量化,什么程度是“情节严重”,什么程度是“情节特别严重”,检察院认为是“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就可以立案,认为“违法不够成罪”或“情节不严重”,就可以不立案;法院认为是“情节严重”就这么判,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就那么判,认为“违法不够成罪”或“情节不严重”,就可以无罪释放。造成检察院法院想管就管,不想管就不管,把控告检举人无端地挡在门外。
我认为:只要有枉法裁判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构成枉法裁判罪,构成枉法裁判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就必须立案,法院就必须判刑;枉法裁判者还必须对产生的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构成枉法裁判罪,处五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年:
(1)拒收、藏匿、伪造、毁灭(拒绝采纳)合法有效证据做出错误裁判的;
(2)诱骗恐吓乃至胁迫、刑训逼供等非法取证,做出错误裁判的;
(3)歪曲事实或捏造事实硬行做出错误裁判的;
(4)同一案件,同一法院,同一时间,做出两个截然不同裁判的,盖章者同罪。
构成枉法裁判罪的人员对产生的后果还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1)刑事裁判,无罪被判处有罪的,增加被判处的刑期;有罪被判处无罪的,增加应当被判处的刑期;从重或从轻处罚的,增加从重或从轻处罚被判处的刑期;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伤残、精神失常的,增加10年有期徒刑;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增加15年有期徒刑;
(2)民事裁判,因枉法裁判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经济损失一万元就增加一年有期徒刑,不足一万元的不计刑期;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伤残、精神失常的,增加10年有期徒刑;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的,增加1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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