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的审判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构成不同。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不同,一是民事、行政审判人员,一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员;两罪的行为特征不同,一是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枉法,一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枉法;两罪的行为后果、法定刑均不同,因此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徇私枉法罪中分离出来,重新规定量刑设置而成独立的新罪。
四、实施本罪或徇私枉法罪行为的行为人,如还有贪赃受贿行为的,依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概述是指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