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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商标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有资格认定驰名商标的只有三个机构: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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