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所谓个案认定,指认定机关并不是象评选“中国名牌产品”那样面向大范围的商家进行普遍的集中的评选认定,而是通过具体的已经发生并正在处理的个案而为了该案件的审理来认定,这种认定的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该案件的裁决结果。而所谓被动认定,是指认定机构并不主动行使职权来认定驰名商标,而是在具体的个案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请求来认定,这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相一致,即认定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请求而启动的,否则,认定机构则无权主动认定。由此看来,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我国商标执法体系中的常态,而仅仅是一种为审理案件需要而衍生出来的“副产品”,其依附于个案而存在。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并没有普遍效力。现在很多商家在作广告时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一大卖点大肆吹嘘,实是有悖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初衷。